一、報名資格除須符合97學年度高屏區技術校院四年制進修部專科學校二年制夜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委員會(簡稱高屏區夜四技二專聯合登記分發委員會)之規定外,以「97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時,必須與報考所選定之類組(或群組)別相同,始能參加本會聯合登記分發。未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者,限就本會各類組擇一類組報名且不得跨類。報名本會之考生不得重複報名,一經查獲即取消報名及分發資格。
二、持低收入戶證明之報名考生,其報名費全免,並請出具於報名期間內有效之證明文件。【凡屬台灣省各縣市、台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並於報名時繳交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者。】(於統一入學測驗時,已出具證明且在名冊中之考生可免附證明)。
三、依據教育部
96年4月16日台參字第
0960052410C號令:修正發布「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條文;依據教育部96年4月20日台參字第
0960052411C號令:修正發布「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3條、第8條修正條文(退伍軍人於退伍後三年內報名,始享有加分優待)。
四、招生類組(或群組)別分為:
1.機械類;2.汽車類;3.電機類;4.電子類;5.化工類;6.衛生類;7.土木建築類;
8.工業設計類;9.工程與管理類工程組;10.工程與管理類管理組;12.食品類;
13.商業類;14.商業設計類;15.幼保類;16.美容類;17.家政類;18.農業類;
19.語文類英文組;21.餐旅類;22.海事類;23.水產類
51.電機電子群
52.商業語文群(一)
53.商業語文群(二)
54.商業語文群(三)
55.商業語文群(四)
56.家政美容群
等21類組及3群組。
註:97學年度本會各委員學校招生系科無護理類(代碼:11)及語文類日文組(代碼:20)招生名額,故報考53.商業語文群(二)可報名本會13.商業類、54.商業語文群(三)可報名本會19.語文類英文組,考生僅能以單類考生報名。
五、參加本會登記分發之考生,其分發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本會原始總分成績計算:
(1)
97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加權後總成績為本會統一入學測驗採計成績
× 70%
(2)
高職(中)畢業成績乘以6為本會採計高職(中)畢業成績
× 30%。
※註:上述「高職(中)畢業成績」為「在校智育平均成績」或「學業成績」。
(一)本會原始總分
1.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及高職(中)畢業成績加成方式和所佔比例計算如下:
|
一般生
|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後總成績】×70% +【高職(中)畢業成績×6】×30% =
本會原始總分
|
|
同等學力
|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後總成績】×70% +【同等學力成績×6】×30% = 本會原始總分
|
|
備註
|
1.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後總成績之計算:
(1)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後總成績=【共同科目(一)成績】+【共同科目(二)成績】+【專業
科目(一)成績
× 2】
+【專業科目(二)成績
× 2】。
(2)各類組採計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請參閱簡章第37頁。
2.同等學力成績:以在校平均分數或智育成績計算,若無該項成績則以60分計算。
3.高職(中)畢業成績不及格者以60分計算。
4.未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之考生,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後總成績】以0分計算。
|
2.本會無護理類(代碼:11)及語文類日文組(代碼:20)之招生名額,統一入學測驗護理類(代碼:11)及語文類日文組(代碼:20)之成績均不採計。
3.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參加本會聯合登記分發,即表示同意自動授權本會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申請及運用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及基本資料(正本或電子檔案),運用範圍以本會相關登記分發工作為原則。
4.應屆畢業生,因暑修或其他原因未能於現場個別報名截止日前繳交畢業最後一學期成績單或畢(結)業證書(證明文件)者,得以不含最後一學期之歷年成績單正本,並依同等學力資格報名。完成報名後取得畢業證書或畢業成績者,不得要求更改成績計算。且分發時須持修業證明書或畢業證書正本始得參加現場分發。
(二)報名考生若具有畢業年資、相關專業技能證照、特種身分予以加分。各項計分計算方式如下:
1.畢業年資:依畢(結)業年資於本會原始總分加分。
2.相關專業技能證照:
(1)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考生:
【專業科目(一)成績 × 2+專業科目(二)成績 × 2】×
相關專業技能證照級別加分比例。
(2)未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考生不予加分。
3.特種身分:依考生之特種身分類別於本會原始總分予以加分優待。
(1)請詳閱簡章第39至44頁加分方式。
(2)退伍軍人(含替代役):退伍時間/退伍日期之計算方式請參閱第44頁。
(三)實得總分=本會原始總分+畢業年資加分+相關專業技能證照加分+特種身分加分。
※註:本會各項成績皆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之。
六、特種身分考生:
(一)符合多項特種身分者,限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加分,並限定於報名時繳驗相關證件。
(二)退伍軍人、原住民生、僑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四類特種身分考生
1.本會會寄發具有一般身分及特種身分之成績單。
2.考生可選擇以一般身分成績與一般生於規定之分發時間(第一階段分發),比序分發一般身分名額
(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3.考生可選擇以特種身分成績與該類特種身分報名考生於分發最後一天(第二階段分發),比序分發於外加名額(名額請參閱19~26頁),惟分發錄取須達該類該校系(科)組一般生分發之最低錄取標準。
4.退伍軍人、原住民生、僑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四類特種身分考生已參加第一階段分發錄取報到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外加名額分發;未參加第一階段分發或是第一階段已登錄放棄報到者得參加第二階段外加名額分發(請考生慎重選擇,以避免落榜)。
(三)蒙藏生、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兩類以含特種身分優待加分後之實得總分比序分發,外加名額不受限制,惟分發錄取需達該類該校系(科)組之最低錄取標準。
七、報名考生不得重複報名,違者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各項應繳證件,必須於報名時備齊繳驗,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八、已參加「97學年度高職畢(結)業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97學年度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輔導」、「97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聯合甄選入學」、「97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97學年度技術校院日間部申請入學」及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自行辦理之單獨招生等,或在本聯合登記分發前之各種招生管道,經錄取報到者,不得再行報名參加本聯合登記分發,違者一律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九、報名考生如獲錄取,但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或應屆畢(結)業生於登記分發報到時,未攜帶繳交學歷(力)證件正本者,均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各校學則規定撤銷學籍。報名考生錄取報到時,各校得要求再繳驗各種證件正本。
十、考生於畢業後至註冊前如欲參加升學考試,應辦理「延期徵集入營」(適用行政院89年12月27日台八十九內字第35721號令徵兵規則第28條及其附件規定)。